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选办法

更新时间:2017-04-14

来源:厅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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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开展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选活动,旨在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研究机构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宣传推广研究机构的创新成果和先进经验,更好地为高等教育的决策和实践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第一条 评选对象及范围

以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要任务的研究机构,包括高等学校内设的教科院(教育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室)、院校研究所(室)或承担高等教育专项研究的相关机构,以及各省级教育研究机构下设的高等教育研究所(室),均可参加评选。研究机构成立时间为5年以上。

第二条 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或在其中某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机构可参加评选: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切实为高等教育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服务,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实践服务,为繁荣高等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服务。

2.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成果突出,贡献较大。近三年来,在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创新和发展;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科研成果奖;发表了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出版了多部有影响的学术专著;向有关方面提供了水平较高的咨询或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用,或被高等学校领导与有关职能部门采用,或被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做出了较大贡献。

3.注重研究机构自身建设,相关制度健全,研究、咨询和服务等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发展;注重学术研究队伍建设,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建立了一支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整体素质较高、学术氛围活跃的研究队伍;主办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教育科研参考资料。

4.承担教学任务和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研机构,认真组织教学工作,加强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积极服务高校的教学改革及质量管理,在发展规划研制、教育法规制定及教师专业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5.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教育学术组织或高校联合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或举办了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6.积极参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包括申报学会的规划课题和各类专项课题并获立项,取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按时结题;参与组织或承办学会组织开展的相关学术活动;积极为学会科研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形成调研报告;参加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

第三条 评选组织机构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保证质量,优中选优”的原则,成立“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委会主任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学会学术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协作组及学会秘书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以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体组成,同时邀请部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高校领导代表。学会秘书处学术部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和联络工作。

第四条 评选方法与步骤

1.评选组织。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选每3年举办一届。一般在3月发布评选通知,6月30日前完成评选。

2.单位自评。参评机构须认真做好单位自评,撰写并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报告,要求有工作成效证明,有发展绩效自我评价,有数据,有案例。填写《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申请表》和自荐材料(一式4份)。院校所属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上报材料需经学校主管校长签字盖章;省级教育研究机构下设的高等教育研究所(室)上报材料,需省级教科院主管院长签字盖章。

3.材料报送。参评机构在主管单位同意后将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初评后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需按时将本省参评机构推荐名单(按各类院校初评结果分序排列)及初评意见、本省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名录、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发展情况报告及参评机构填写的《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申请表》和自荐材料等一并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部,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成立高等教育学会或因特殊原因停止活动的参评机构,可直接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报送申报材料。

4.省级初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组织本省专家进行初评,按照参评机构总数10%左右的比例,择优评选出本省参评机构。参照分层分类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中央部属高校、地方本科院校及各省教科院、高职院校3:6:1的比例进行评选。

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参评机构,由评委会组织专家按照相同比例进行初评。

5.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复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评委会委员对参评机构进行复评,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评选出100个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名单经评委会主任及副主任确认后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期与异议处理

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名单设置15天(自然日)的公示期,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举报,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将撤销获奖资格。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网、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高教研究》杂志和相关教育报刊上公布评选结果,择优宣传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以文件形式将获奖名单印发至各省高等教育学会和相关高校;召开会议进行表彰,向获得“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单位颁发奖牌。

第七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